中国是人类社会较早抛弃神证制度的少数国家之一
更新日期:2021-04-07     浏览次数:184
核心提示:中国是人类社会较早抛弃神证制度的少数国家之一。在舍弃神明裁判之后,我国走上了利用人证(当事人和证人)和法医证据的道路,其中人证,特别是证人证

中国是人类社会较早抛弃神证制度的少数国家之一。在舍弃神明裁判之后,我国走上了利用人证(当事人和证人)和法医证据的道路,其中人证,特别是证人证言的运用尤为突出。《唐律》关于证人与证人证言的制度安排主要有如下四个方面:第一,证人资格严格限制,不得要求不具证人资格的人提供证言。《唐律·断狱》“八议请减老小”条规定,十岁以下、八十岁以上的人,以及笃疾者,皆不得令其为证,违者减罪人罪三等。如此规定的理由是这些人“不堪加刑”。第二,证人负有作证的基本义务。例如《唐律·诈伪》“证不言情”条指出,“诸证不言情及译人诈伪,致罪有出入者,证人减二等,译人与同罪。”这就强调证人应当作证,详细陈述自身所感知的、所亲历的案件事实。否则,“证人不吐情实,遂令罪有增减”者,对该证人应当予以处罚,比照罪犯减二等制裁。第三,特定证人,尤其是亲属享有拒证特权。例如《唐律·名例》“同居相为隐”条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这一规定沿袭了春秋战国以来儒家“亲亲相隐”的主张和西汉以来的“亲属相隐不负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与现代社会亲属拒证特权功能一致。在中国古代,亲属关系的远近或者范围大小,以丧服类型加以区分,合称“五服”。“五服”分别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体现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斩衰最紧密、范围最狭小,限于儿子、未嫁女儿、妻子、嫡长孙穿着;缌麻最疏远、范围较宽泛,扩及岳父母、女婿、曾孙、同族曾祖父母、同族祖父母、同族父母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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