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主体对个案的价值判断不一致
更新日期:2021-04-13     浏览次数:123
核心提示:1.司法主体对个案的价值判断不一致现有法律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对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进行了规定,但在实践中仍然难以把握适用标准。无论是犯罪情节轻微

1. 司法主体对个案的价值判断不一致

现有法律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对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进行了规定,但在实践中仍然难以把握适用标准。无论是“犯罪情节轻微”还是“不需要判处刑罚”、“免除刑罚”都需要裁量判断。刑法并未规定“犯罪情节轻微”和“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参考依据,虽然明确规定了“免除刑罚”的特殊情节,但对其适用条件又往往规定为“应当”或“可以”、“从轻”或“减轻”,仍有较大裁量空间。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不起诉标准》)则以列举形式规定了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的5种情形,以及排除适用的9种情形。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相对不起诉的扩大适用,将有更多情形被纳入考量范围,需要检察官就个案作出价值判断。如何在个别化司法的基础上实现平等化或普遍化的处理结果,是相对不起诉在实际运行中一直存在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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