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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费希特法哲学体系的逻辑线索和关键
更新日期:2021-04-20     浏览次数:122
核心提示:费希特最为人所知的代表作是1794年出版的《全部知识学的基础》,在这部著作中,费希特确立了知识学的三条基本定理。简单概括起来,就是自我设定自我,

费希特最为人所知的代表作是1794年出版的《全部知识学的基础》,在这部著作中,费希特确立了知识学的三条基本定理。简单概括起来,就是自我设定自我,自我设定非我,自我设定非我与自我对立同一。在费希特看来,人类全部知识学都可以通过三条基本定理的正题、反题、合题的形式得到说明。《自然法权基础》是对知识学基本原理的应用,这本书的副标题——nach der Wissenschaftslehre, 翻译过来的完整书名意思就是“以知识学原理为根据的自然法权基础”。在《自然法权基础》中,费希特同样确立了法权概念演绎的三大基本定理,它们是理解费希特法哲学体系的逻辑线索和关键。

法权概念演绎的第一定理即:“一个有限理性的存在者如果不认为自身有一种自由的效用性,就不能设定自身。”这里有几个概念需要首先说明一下。“有限的理性存在者”借用了康德的表达,意指人是理性的,并且人的理性是有限度的;“效用性”(Wirksamkeit)有“功能”、“能力”的意思,自由的“效用性”也指自由的“能力”;“设定”(setzen)的字面意思是“放置”,可以引申为Satzung,即“构造”。“设定”自身,就意味把自身当作客体来构造的一种行动。所以费希特说,“理性存在物应当在反思中自我设定,应当以自身为客体”。第一定理阐述的是理性与自由之间的关系:人作为理性存在者,如果他认识不到自身具有的自由的能力,他就不能把自己当作客体来构造,因而就不能成其为“理性存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