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歧视从经济学领域发展到法学领域
更新日期:2021-06-21     浏览次数:113
核心提示:(一)大数据杀熟法律定性的误区----价格歧视目前学界普遍采取价格歧视说,认为大数据杀熟本质上属于一级价格歧视,突出表现为直接针对终端消费者的剥

(一)大数据“杀熟”法律定性的误区----价格歧视

目前学界普遍采取“价格歧视说”,认为大数据“杀熟”本质上属于一级价格歧视,突出表现为直接针对终端消费者的剥削性价格歧视,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5]。目前我国部分法学学者形成了将大数据“杀熟”定性为价格歧视的思维惯性,可能是受到了价格歧视最早进入竞争法的影响。价格歧视从经济学领域发展到法学领域,其内涵和外延都发生了变化,不能简单地将大数据“杀熟”定性为价格歧视。并且,对行为的认定不能背离立法本身的目的,如一些学者为将大数据“杀熟”作为价格歧视进行规制,提出“当前对价格歧视的判定标准应该突破《反垄断法》关于实施主体的禁锢”[6],忽略了《反垄断法》旨在规制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的特征,有本末倒置之嫌。可以肯定一些情形下大数据“杀熟”能够适用《反垄断法》的“价格歧视”条款,但应该透过现象看本质。

2021-04-28•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核心法律
价格法规定经营者的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电商法规定根据消费特征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时,应同时向其提供不针对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