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绿色技术转让合同具有知识产权所具有的人身权与财产权双重属性
更新日期:2021-06-30     浏览次数:113
核心提示:(一)合同内容的市场属性与时效有效性要求纠纷解决的高效益性国际绿色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的转让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合同,从本质上

(一) 合同内容的市场属性与时效有效性要求纠纷解决的高效益性

国际绿色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的转让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合同,从本质上来看,其为一种民事合同。国际绿色技术转让合同的特殊性在于其调整知识产权和技术成果形成的精神权利与财产权利的关系,且合同标的为无形的知识商品。因此,国际绿色技术转让合同具有知识产权所具有的人身权与财产权双重属性。溯及知识产权产生与发展的社会、经济背景会发现,知识产权是对权利客体予以经济性利用的权利并与市场交易紧密结合,据此说明,相较于人身权,财产权是知识产权更为重要的属性。在市场中,知识产权的财产性体现在其具有交易性,其价值体现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最大程度的利用。正是基于此,市场经济的发展与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最终落到知识产权上,而知识产权正是合同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