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与受贿罪虽然在某些侧面存在关联
更新日期:2021-07-19     浏览次数:117
核心提示:二、行贿罪与受贿罪的非对合犯关系思考要把握行贿罪的独立性,对外首先有必要将其从与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关系的体系中抽出来。具体而言,是将行贿罪从与

二、行贿罪与受贿罪的非对合犯关系思考

要把握行贿罪的独立性,对外首先有必要将其从与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关系的体系中抽出来。具体而言,是将行贿罪从与受贿罪组成的对合犯体系中剥离出来。刑法理论通常将必要共同犯罪分为两类:对向犯与多众犯。 而行贿罪与受贿罪组成的贿赂犯罪更是被列为对向犯的典型事例。虽然多数学者认为,行贿罪与受贿罪为对向犯, 但是也有学者认为两罪不是对合犯,比如,陈兴良教授就认为“受贿罪与行贿罪虽则合称贿赂罪,但并不能称为对合犯。” 笔者对此完全赞同,行贿罪与受贿罪虽然在某些侧面存在关联,但是不能将2者称为对合犯,更不能认为2者为共同犯罪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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