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私法层面知情权受损时的救济
更新日期:2021-08-25     浏览次数:138
核心提示:(2)公法上的救济权说蒋大兴通过将知情权的行使与救济分为私法层面与公法层面,构建起比上述利益衡量说更为精细的解释框架,即公法上的救济权说。蒋

(2)公法上的救济权说

蒋大兴通过将知情权的行使与救济分为私法层面与公法层面,构建起比上述“利益衡量说”更为精细的解释框架,即“公法上的救济权说”。蒋大兴提出,股东知情权可分为私法层面与公法层面,前者以股东资格为前提,而后者系对私法层面知情权受损时的救济,因此在逻辑上与是否具有股东资格无关。在此基础上,蒋大兴通过引入诉讼时效,以主动公开与被动公开的分类出发,对“相对有权说”进行论证——对于公司应当主动公开的文件,诉讼时效从公司违反公开义务之日起算;对于依股东申请公开的文件,诉讼时效从公司拒绝股东申请之日起算;若股东认为公司的其他违法行为损害自身利益,因而主张知情权时,诉讼时效从股东对利益受损产生合理怀疑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