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或者提供
更新日期:2021-11-25     浏览次数:100
核心提示:(1)行为人以未实际使用的商标提起诉讼。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是将商标标识用于商业活动中,是经营者直接利用商标促进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或者提供

1)行为人以未实际使用的商标提起诉讼。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是将商标标识用于商业活动中,是经营者直接利用商标促进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或者提供。[3]经营者通过不断的使用,能够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商标逐渐成为经营者商誉的载体和工具。未经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具有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也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所以未使用的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也不会因此受到损害。黄茂仁广州沐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只能证明黄茂仁将“HAIRFIBER“hairbuilding”用于包装盒上产品英文整体说明的一部分,是正常的英文单词的使用方式,且没有突出显示,从整体上看,应该属于产品的综合说明。相关公众客观上观察到的是整体英文说明,而不是其中所包括的个别单词,无法凭借该单词的使用联系到涉案商标,故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HAIRFIBER“hairbuilding”英文单词不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基本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