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世界隐私权的立法保护奠定基本标准
更新日期:2021-12-30     浏览次数:104
核心提示:(一)私密信息兼具个人信息与隐私信息之共同特征近代隐私权之概念最早由Warren和Brandeis在《论隐私权》一文中所提出,其将隐私权定义为免收外界扰乱

(一)私密信息兼具个人信息与隐私信息之共同特征

近代隐私权之概念最早由Warren和Brandeis在《论隐私权》一文中所提出,其将隐私权定义为“免收外界扰乱”和“保持个人独处”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12章规定“任何人的隐私、家庭、住址或通信都不应受到干扰,任何人不能侵犯他人的声誉与荣誉。每个人有权获得法律保护”。该规定为全世界隐私权的立法保护奠定了基本标准。我国最早关于隐私的相关记载可在《论语》中觅得踪迹,“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可谓尊重他人隐私的体现。《民法典》第1032条将隐私定义为“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隐私权的内涵包含私人生活与私人秘密两方面,体现了非公开性和私密性的特征。《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未使用隐私权的概念,第28条规定“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