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行为的独特性
更新日期:2022-01-19     浏览次数:99
核心提示:(一)如何判断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中第三人的原告资格我国对于集体土地征收这一问题并不存在专门的法律法规,一般都散见于《土地管理法》、《行政诉

(一)如何判断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中第三人的原告资格

我国对于集体土地征收这一问题并不存在专门的法律法规,一般都散见于《土地管理法》、《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集体土地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其中也只有零星的法条有所涉及,其他大多为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偏低,而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第三人权益保护的内容更是寥寥无几。集体土地征收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具有“家族相似性”,但是国家专门颁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前者却“无法可依”,这不免是一个遗憾。所以在集体土地征收领域,我国立法相对缺位,再加上征收补偿行为的独特性,因此导致了行政诉讼中关系主体难以确定,征收行为、补偿行为不易分辨,行为的过程性、终局性区分困难,从而产生原告被告是否适格、行为是否可诉等判断的疑难点[1],进而削弱了被征收人,尤其是协议外第三人的救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