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
更新日期:2022-04-21     浏览次数:84
核心提示:一、涉诉行为损害特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故支持起诉应当以涉诉行为损害公共利益为前提,防止公权力过度介入民

一、涉诉行为损害特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故支持起诉应当以涉诉行为损害公共利益为前提,防止公权力过度介入民事私益诉讼。将支持起诉的对象表述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对于“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相关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亦存在支持起诉的空间。可见,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实际上同时存在民事支持起诉和公益诉讼支持起诉,两类支持起诉虽然具有共同的称谓,但实际上在立法旨意、条文性质、适用对象、适用主体、适用情形等方面存在诸多区别。然而,两类支持起诉均以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为“最大公约数”,而公共利益本身就是一个较为宽泛且动态变化的概念,如何对两类支持起诉进行有效区分?公共利益作为一个不确定的概念,必须通过类型化的方式才能在特定的情境中确定其准确的利益形态,进而运用最恰当最准确的解释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