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人与人之间某种性质的联系
更新日期:2022-05-30     浏览次数:79
核心提示:一、立法背景近些年来,性侵未成年人的恶性案件在我国频频出现,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引起极大愤慨,该年度全国公开报道的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共计

一、立法背景

近些年来,性侵未成年人的恶性案件在我国频频出现,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引起极大愤慨,该年度全国公开报道的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共计332起,被害人数量高至845人;熟人作案数量达231起,这其中,学校教职工人员、辅导机构教师作案数量达71起,占比30.74%;亲生父亲、养父、继父、兄弟、叔伯等近亲属犯罪案件达48起,占比20.78%;网友作案达42起,占比18.18%;朋友及近邻(包括邻居、同一村庄在内)作案达37起,占比16.02%;其他在日常生活中接触到的人员作案数33起,占比14.29%。[1]由此可以得出,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大多具备如下特点:利用信任实施性侵的“熟人”犯罪比重较高;经常出现在青少年数量较集中的学校、医院、家庭等场所;涉及监护职责人员、监管人、看护人、老师、医生等主体身份,与其职业性质高度相关。此外,该类案件具有长期性、隐蔽性、持续性等诸多特征,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判定难度较大,真实数量或选超现有数据。因此,广大民众主张通过立法对特殊职责人员性侵行为进行处罚的呼声越来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