淫秽性的强制性行为
更新日期:2022-06-14     浏览次数:83
核心提示:二、强奸罪的兜底罪名强制侮辱、猥亵罪在司法实践中,男性性权利遭到侵害之后无法用强奸罪入罪时,只能考虑用强制侮辱、猥亵罪入罪,但是强奸罪的最高

二、强奸罪的“兜底罪名”—强制侮辱、猥亵罪

在司法实践中,男性性权利遭到侵害之后无法用强奸罪入罪时,只能考虑用强制侮辱、猥亵罪入罪,但是强奸罪的最高刑事处罚可至死刑,而“强制侮辱、威胁罪”最高仅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强制侮辱、猥亵罪”与强奸罪的刑事处罚差别如此之大,是因为强奸罪相比于“强制侮辱、猥亵罪”,对社会的危险性更大、对个人的不法侵害更严重。但值得思考的是,在性侵害时,男性和女性在心理和生理上受到影响是一样的,不能只是因为男性受到性侵害的可能小或者女性是生理上的弱势群体就忽略男性的人身权利保护。

以猥亵为例来看,猥亵的含义也包括狭义和广义。狭义的即是强制侮辱、猥亵罪指性交以外的淫秽性的强制性行为,强制侮辱、猥亵罪的立法初衷就是将曾经所谓“流氓罪”的拆分和继承,明显表明强制侮辱、猥亵只是一种流氓行为而不是强奸行为。广义的猥亵包括除强奸、乱伦外所有妨害社会风化的性行为,如果男性遭到强制性交,因为主体和侵犯对象的原因而不能用强奸罪入罪,通过“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的入罪方法,将男性为强制性交的侵害对象的行为入罪于强制侮辱、猥亵罪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