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
更新日期:2022-08-05     浏览次数:132
核心提示:(一)地位规则不清:未突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主体地位语言文字立法是国家以立法的方式干预、管理社会语言文字生活的行为,它包括地位规则、本体规则

(一)地位规则不清:未突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主体地位

语言文字立法是国家以立法的方式干预、管理社会语言文字生活的行为,它包括地位规则、本体规则、行政规则三个部分。该章总体上明确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法律地位,但我国立法中通用语言文字的主体地位不够突出。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此种法律地位主要有两个支撑,一是我国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二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较于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的外国同类立法,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第一,我国立法采用了独特的“通用语言文字”的表述,没有采用多数国家使用的“官方语言”一词。第二,我国法律中的“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并非绝对。第三,强制性不明确,该法部条文多以倡导性的语言表述,部分条款以自愿选择替代了强制性义务,而强制性是维护主体地位所必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