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期限利益的法政策依据及教义学脉络
更新日期:2020-03-18     来源:青海社会科学   浏览次数:139
核心提示:《股东期限利益的法政策依据及教义学脉络》为作者:梁泽宇最新的研究成果,本论文的主要观点为股东就尚未到期的出资享有期限利益。完全认缴制改革之后

《股东期限利益的法政策依据及教义学脉络》为作者:梁泽宇最新的研究成果,本论文的主要观点为股东就尚未到期的出资享有期限利益。完全认缴制改革之后,注册资本信号功能和担保功能虚化,债权人不再根据注册资本评估公司的偿债能力,此外担保等债权保护机制运用广泛,且破产程序通畅度不断提升,因而不允许加速到期能够保护股东期限利益,同时也不会过分损害债权人利益,具有政策更优性。在法解释上,最高人民法院倾向于认同法律指引理论。具言之,由于《公司法》明确授权出资期限由股东和公司自行约定,而法律又是所有人皆明知的,故而债权人有义务审查章程中关于出资期限的规定,不得侵犯股东期限利益。未到期出资的转让和变更,应当回到合同法的框架下予以调整,公司应当承担起相应的主体责任。不知是否符合录用要求,望您批评与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