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箱下的窜谋与阳光下的冲突:腐败与群体性事件
更新日期:2017-12-11     来源:社会主义研究   浏览次数: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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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问题伴随组织的出现而存在,是一种源于“经济人”主体的私心私欲而对公共利益的侵蚀和剥夺行为。现阶段腐败行为集中于资金流动大、交易频率高、人际关系交叉的领域。城镇化建设是一项集中政府资金和各项社会资源的现代化建设事业,在此过程中的城镇规划、资源征集、群众迁移、环境建设、就业保障、医疗服务、发展等各方面都涉及到社会资源的重新分配和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在中国以政府为主导的城镇化建设事业中,城镇化建设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公共权力对私人权利的决定和支配行为。在这种公权运行过程中,政府一方居于主导地位,在“经济人”的理性决策中难免会以自己一方的利益为出发点进行城镇化建设,为追求自身目标而集聚社会资源,造成对公共利益和私人权利的忽略、漠视,甚至侵犯,表现为“公职官员没有自律感,缺乏操守,妄取分外之利,不尽职内之责”[ [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8年,第54页。],具体上说是权力寻租、政绩作秀、选择性或替代性执行政策、击鼓传花为主要类型的不作为、越权和失范行为,并借助体制与法律的空隙、社会公众的素质、地域社会的现实状况等为这种不良行为找好借口和托词,以求遮掩自身的非法目的和动机。这种行为便是腐败问题的现实表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