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地方政府的违法干预市场的司法审查机制
更新日期:2017-12-15     来源:中国法学   浏览次数: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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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李振利(1975— )男,河南省辉县市人,山西师范大学教师,法律硕士,经济法研究方向
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整体规划和全面部署。]的改革开放新时期,各行各业都要求纳入到法治的轨道来。各级政府做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我党代表,在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要模范地遵守法律,在法律的框架内全方位的管理社会。虽然党和法的关系即“党大还是法大”[ 《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首次公开了习近平关于“党大还是法大”等问题。]是一个避不开的话题,但二者的根本目标是高度一致的。因此,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在干预市场的过程中,要依法行政,有所为有所不为,做好本职的工作,打造出一个有限政府、法治政府、服务政府的良好形象。超出法律的权限,违法干预市场,破坏市场正常运行秩序,将极大影响政府在人民心中的信任度,相关部门和人员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彻底改变“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选自春秋时期成书的《礼记》。本文引用此句话意在说明某些地方政府违法干预市场,影响到广大人民的利益,却没有受到法律的追究。]不公正的社会环境,真正实现的市场监管由权力干预向法律治理[1]的转变。在我国当前扩大地方立法权的社会大背景下[ 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新修订的《立法法》允许设区的市进行立法],尤其既要注重简政放权,同时也要规范和制约地方立法权的行使,避免权力滥用,危害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
一、政府失灵与政府违法干预市场的关系
市场失灵是政府干预市场的逻辑起点,逾越过此范围,可能造成政府失灵或政府违法干预市场。根据市场失灵的三阶段理论,即市场未失灵阶段、市场失灵阶段和市场失灵消失阶段,政府只有在市场失灵阶段的干预市场才算是合法,也就是说政府干预的范围取决于市场失灵的范围,主要是涉及经济总量平衡、产业结构布局、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2]。而政府在其他两个阶段的市场干预,应该定性为政府违法干预市场。政府失灵和政府的违法干预市场是一对既相似又有区别的概念。以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提出政府失灵的理论,他们认为政府机构可能产生官僚经济,官僚机构规模的扩大和增长过快,直接导致官僚机构效率低下[3]。而当代学者有的认为政府失灵是指政府的干预行为不仅不能矫正市场失灵,而是增加了社会成本,降低了经济效率,原因很多,包括寻租与腐败、政府机构膨胀、决策失误等,违法干预往往是政府失灵的一种原因或表现形式。还有的学者认为政府失灵是政府管理的无效或适得其反,包括寻租、监管重复、放弃管理、违法干预等。笔者认为政府违法干预市场指政府在干预市场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干预权力、范围、手段、目的等,造成被管理的市场主体损失的经济管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