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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的思考
更新日期:2018-01-06     来源:税务研究   浏览次数: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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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就是要开展清权、确权、晒权活动,通过全面清理、逐项确认、分步明示,完善权力清单制约和监督体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也是税务部门打造诚信、透明机关,提高行政公信力、优化税收遵从环境的有力举措。打造“阳光税务”,使税务部门成为社会上形象好、受人尊重、拥有较高满意度的部门。如何来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成为当前我们必须面临和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当前税收执法权力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税收执法权力,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外部具体行政行为,包括税务行政审批、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征收、税务行政强制等税务行政权力。
税务机关在多年的理论创新和工作实践中,对税收执法权力进行了逐步精简,也形成了比较科学的内部运行规程,税收执法权力运行情况总体良好,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税收执法权力审批事项过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中,公布了87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虽然进行了较大幅度的削减,但是,如果加上只由地税局实施的审批事项,全国税务行政审批事项还是很多。
(二)税收执法权力运用边界模糊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权力运行规则,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执行中差异较大,形成了许多“地方特色”;同时,由于各省(市)征收、管理、审批等系统“各自为政”,造成实践中权力的边界模糊不清,权力行使过程中的随意性较大。
(三)税收执法权力实施过程繁琐
由于全国没有统一的税收执法权力运行系统,造成了资料报送繁杂,数据无法共享,信息利用效率低下的问题;在信息网络技术高度发达的情况下,税务部门仍然以办税大厅为主导办理涉税审批事项,而且操作繁琐,给征纳双方带来诸多不便,也增加了征纳成本。
(四)税收执法权力公开透明不够
由于税收执法过程中不够公开、透明,容易出现“暗箱操作”、越权审批、超期办理、积压不报、程序违反等现象;更有甚者出现收“人情税”、“关系税”,该免的不免,该罚的不罚;有的擅自变通税法,滋生腐败。
(五)税收执法权力社会监督缺位
税收执法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尚未建立健全,对税收执法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评价缺位;同时,有些地方在开展评议评价活动中,存在弄虚做假的现象,让纳税人产生监督只是“摆架子”,评议就是“做样子”的错觉,税收执法权力运行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督和评价。
产生上述税收执法权力运行中问题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1、法律原因。一是税收法律规范不健全,立法还不充分。我国行政程序法典至今还没有出台,还缺少对行政程序的全面规定,难以树立行政执法人员和公众的正当程序观念,从而出现大量的程序违法现象。二是监督和制约机制不完备,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三是规范性文件没有及时清理,有的相互抵触。
2、社会原因。“地方政策”问题严重。由于文化、历史、社会等因素,税务机关执行税法时,一些地方政府从本地区的利益出发,往往超越法律的权限,增加了许多行政审批事项,从而对税收执法进行干扰。受到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与人情风的干扰,存在行政于预、部门配合不紧及任务指标因素,往往出现随意设置障碍,增加了税务机关的执法难度,这些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严格性、严密性、严明性。
3、主观原因。一是受部门受利益的禁锢,难以打破利益固化的藩篱,放弃一些自身的利益,砍掉一些不必要的权力。二是行政审批项目依然过多,已经取消或调整的审批事项未得到完全落实。三是执法人员按程序执法意识不强,受封建特权思想的影响,人们对依法行政的内涵和意义认识不清,行政上习惯把领导的讲话、指示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而忽视税收法律的作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普遍。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对按程序执法的重要性认识到不足,认为只要实体执法不出大错,执法程序不必太讲究了,不同程度地存在轻视税收执法程序的问题。四是效率意识淡薄,对规定的办结时限淡化漠视,能拖就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