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行业排污许可证技术体系的建立
更新日期:2020-11-11     来源:环境科学与技术   作者:陈欣维  浏览次数:136
核心提示:1石化行业排污许可证技术体系的建立自《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发布以来,生态环境部后续又陆续发布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和《排污许

1石化行业排污许可证技术体系的建立
自《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发布以来,生态环境部后续又陆续发布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初步确立了排污许可制度的政策和技术体系,该体系包括排污许可的申请、核发、监管等总体要求[3]。为进一步指导石化企业排污许可申领工作的开展,环保部于2017年发布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明确了石化企业排污许可证申领的基本情况、产污环节、排放限值、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等要求;2018年,《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石油炼制工业》(HJ 982-2018)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HJ947-2018)陆续发布,对石化行业的污染源强核算和自行监测做了进一步明确,以上规范构成了石化行业排污许可证技术和政策体系中的关键组成部分[4]。
2石化企业排污许可管理难点
2.1排污许可技术规范体系尚未完善
现行的石化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中,对于废气排放口界定、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情况等规定尚未完善[5]。
根据《技术规范》中的规定,大气污染物的有组织排放源按照排放口监测的难易程度,划分了三种排放口类型,包括:主要排放口,如锅炉和焚烧炉等烟囱排气筒等;一般排放口,如除尘系统排口等;其他排放口,如火炬等无法直接测量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放口。对于上述三种排放口,《技术规范》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只对其许可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的要求进行了规定,其中主要排放口的要求最为严格,各污染物的许可浓度和许可排放量均应明确;一般排放口仅对许可排放浓度做出明确;特殊排放口则未做出规定[6]。由此可以看出,《技术规范》仅对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主要污染源进行了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的双制度管控,而对于监管难度大的其他排放口仍按保留在最基本的简化管理水平,还未满足排污许可中污染物精细化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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