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践行与发展:我国检察公益诉前听证程序应用问题研究
更新日期:2020-12-21     来源: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张明利  浏览次数:123
核心提示:二、检察公益诉讼听证程序现存问题根源剖析听证会、磋商会的适用案件范围并不明确,加上会议运行程序构建具有一定程度相似性,且由检察机关全权掌握,

二、检察公益诉讼听证程序现存问题根源剖析
听证会、磋商会的适用案件范围并不明确,加上会议运行程序构建具有一定程度相似性,且由检察机关全权掌握,两者混用不明问题突出,易造成因召开听证会须邀请听证员、公民代表等将公开性要求予以贯彻给检察官带来更大工作负担,而使其更倾向采用封闭式的“诉前磋商”来处理案件。退一步讲,应上级考核要求,部分地区检察院就个别公益诉讼案件事实查明、法律适用等问题召开听证会,参与者形形色色,有具有政治背景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固定人员组成的听证员,也有与案件相关的行政机关代表,但部分听证会却唯独缺少公民代表或出席人数类型占比过少,参与度较低。
以上现状问题之根源在于一般性规范的含糊规定造成实务运行过程中对听证的基本定位不清,价值取向存有偏颇,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利害关系当事人参与被忽视。
检察公益诉讼之根本在于维护公共利益,虽然受损公共利益并非单纯私人利益之总和,但与个人利益受损是分不开的,这决定了检察机关听证化办案机制中最重要的乃是利害关系人代表。《听证工作规定》总则部分将检察院独立行权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相结合视为听证程序之原则,“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人员相关人员意见的”也成为公益诉讼等部分案件召开听证会的条件之一[《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等规定都可与该规定出台之本来目的相佐证,即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化解。[《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一条为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