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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动态的市场约束机制--基于IPO注册制改革的思考
更新日期:2018-04-02     来源:商业时代   浏览次数:168
核心提示:摘要:股票发行注册制施行在即,对资本市场来讲这不仅是发行制度的改革,更是相应监管理念的转变。国内学者对注册制改革之后的监管机制看法不一,有些

摘要:股票发行注册制施行在即,对资本市场来讲这不仅是发行制度的改革,更是相应监管理念的转变。国内学者对注册制改革之后的监管机制看法不一,有些学者偏向美国式注册制,全面放开证监会的监管权力;有些则认为美中结合式注册制,证监会放开部分监管,主体地位不变。本文在此基础上,阐述注册制的内在含义,肯定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以审核注册文件为中心,保留价值判断的否决权;另外借用银行监管的市场约束机制,一方面建立股票发行上市的市场约束体系,肯定证监会行政监管的重要性,同时建立以证券交易所为中心,证券业协会、中介机构、政府征信体系、上市公司监事为辅助的多元化约束机制,另一方面放开证监会大部分的监管权力,完善法律体系,改革部分实施细则,以市场为主、行政为辅,并把监管的重点转向事中及事后,并且坚持动态的持续监管。
一、引言与文献综述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提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的发挥政府的作用,转变政府职能,释放市场活力。对证券市场改革,提出了要积极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这是证券市场的重要转变,同时也是适应市场环境变化的重要改革决策。之后,李克强总理提出,通过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降低小微企业和新型企业的上市门槛,提高资本市场融资功能。虽然今年6月的股灾暂停了新股发行,注册制改革也受其影响暂时推迟,但监管层对注册制改革的决心没有动摇,前不久证监会主席肖刚说过,明年3月注册制改革出结果,而且新修订的新股发行条例也为注册制慢慢铺平道路,预期可能在修订证券法之前,初步完成新股发行制度的改革。
国内对于注册制的含义以及制度改革后的监管存在几种不同的看法,李燕及周恩洋认为注册制不应是字面意义上的登记制,证监会只负责审核发行文件的充分和完整,而是双重审核,在信息披露的基础上分权监管,既有形式审查又有价值判断;甘培忠,张菊霞则从监管角度认为,注册制下以信息披露为重点,证监会和交易所分权监管。周苏友、杨照鑫认为我国注册制改革好比“牛鼻子”牵一发动全身,需要相关制度的匹配和衔接,从信息披露制度考虑监管重构。本文首先考虑美国证券法上的注册制含义,美国证券法案给的定义是,公开发行证券前需分别按照联邦和所在州的规定,向SEC和各州监管机构提交发行申请和相关的披露文件,并注册登记。但结合实际我们知道,美国IPO注册制绝不是简单的登记制,可以说是双重审核,而且是上市企业所在州负责实质性审核。在此基础上认为之所以美国、香港等发达成熟的资本市场成功实行注册制,是因为已经有了完善配套的法律体系,以及成熟的市场约束机制。而当前我国大陆资本市场这些条件还不成熟,但注册制无疑是未来的发展方向。所以,我们要首先认识实行注册制需要的条件,结合我国市场环境的变化和需求,因地制宜,建立多元动态的市场约束机制,保证注册制改革成功推进,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作者:崔贵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