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部门法就责任年龄规定与刑事责任年龄之比较
更新日期:2021-02-05     来源: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作者:王秋雨  浏览次数:149
核心提示:(三)其他部门法就责任年龄规定与刑事责任年龄之比较就责任年龄的划分,多个部门法都有所规定。首先,新《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8岁是区分无民事行为

(三)其他部门法就责任年龄规定与刑事责任年龄之比较

 就责任年龄的划分,多个部门法都有所规定。首先,新《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8岁是区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标准,推定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具有对复杂民事法律关系的辨认能力,认为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次,《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规定年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合法地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即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如骑车行驶上路的,构成违法行为,对此告诫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需要遵守交通行政法规,一旦发生事故监护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后,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之前,将14周岁作为划分未成年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认为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实施抢劫、强奸、杀人等暴力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法律推定低龄未成年人对于“晦涩难懂,纷繁复杂”的民事关系和行政关系有认识能力,却在低龄未成年人犯下“杀人、强奸、抢劫”等恶性暴力犯罪等问题上认为他们不够成熟,没有责任能力,恐怕难称合理。对比不难看出,旧《刑法》对于未成年的责任年龄限制偏宽,而当前随着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以及物质生活条件、普法程度日益提高的前提下,低龄未成年人对于自己实施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应当是可以认知甚至是明知而故意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