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有效说”与“买卖合同效力待定说”
更新日期:2021-02-19     来源: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作者:邵鑫宇  浏览次数:113
核心提示:二、买卖合同有效说与买卖合同效力待定说《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

二、“买卖合同有效说”与“买卖合同效力待定说”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对于此条的理解适用冲突其核心是对“处分”一词的理解。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处分一词有着不同的含义:第一,最广义的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就是指对于其行为客体的物理属性加以改变;法律上的处分是指包括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即债权行为、物权行为、准物权行为。第二,广义的处分,仅仅指法律上的处分,不包括事实上的处分。第三,狭义的处分,此处的处分是指处分行为,即仅针对能够引起物权产生、变更、消灭的物权行为以及债务免除、债权让与等准物权行为,也就是能够引起某种权利变动的行为。[]有的学者支持以广义之处分来理解《合同法》第51条中的“处分”,即此“处分”包括了在债权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债权行为,也包括了使得权利变动的物权行为。当无权处分人没有使物权发生变动的能力(未被追认或者后来也没有取得处分权)而处分他人财产,会导致债权合同无效。因为我国不承认物权合同,此处的合同应当指债权合同。此为“买卖合同效力待定说”。还有学者认为,此处的合同应当为无权处分人与买受人对于物权变动达成的合意,故无权处分中债权合同应当是有效的,而对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是否可以发生效力是待定的。也就是承认处分行为的独立性,将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相分离。负担行为的效力依据其具体的构成要件判断,处分行为的效力依据《合同法》第51 条进行判断,此为“买卖合同有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