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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能够弥补地方的土地财政收入吗?
更新日期:2018-04-11     来源:预测   浏览次数:318
核心提示:一、引言房产税改革一直是中国税收体制改革的热点问题。从2003年开始提出物业税开始,我国理论界就为什么征,征什么,如何征等涉及物业税和房产税的问

一、引言
房产税改革一直是中国税收体制改革的热点问题。从2003年开始提出物业税开始,我国理论界就为什么征,征什么,如何征等涉及物业税和房产税的问题有过长时间大规模的讨论(李永刚,2015;Li Wei,2008等)。房产税改革首次出现实质性进展是在2011年1月28日——从该日起,上海和重庆成为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的试点城市。但是,经过数年的实践,税收收入非常有限(郭玲、刘跃,2012),房产税的试点也并未迅速扩大推广。究其原因,如安徽省财政厅财政科学研究所课题组(2013)指出,这是由于两地的征税环节都是在商品房销售环节,而且是以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做为计税依据,因此,这样所谓的“房产税”具备非常典型的流转税属性,而财产税的属性不足。因此,两地的房产税也被部分学者称之为“高端住房特别消费税”。随着技术层面上全面开征房产税的征收条件不断完善,2015年3月,中央开始正式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使得房产征税及其价值评估日趋成熟,房产税全国范围改革也就此奠定了基础。
一般来说,房产税改革目标主要分为三大类:一是调节居民住房的价格;二是调节居民财富存量,三是解决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目前的研究普遍认为,在中国征收房产税将促使税收从流转向保有方向转变,这不仅能够挤出目前居高不下的房地产泡沫,降低房地产价格,而且能够促使财政收入实现可持续性。(Li Dan和Song Shunfeng, 2008; Zheng和Zhang, 2013等)。对于中国来说,近几年,宏观经济正在向新常态转型,经济增速放缓,二线城市土地财政收入因房地产价格的下降受到了较大的影响,地方债务平台的规模和风险都在逐渐增大。就全国范围而言,土地转让金收入从2015年开始出现下降,2016年一季度也表现较差,后继乏力的现象已经比较明显,而且闲置土地资源也越来越少。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土地转让金收入显然无法继续起到过去若干年对地方财政的作用,也无法做到可持续增长。房产税作为地方税的主要税种,不与中央分享收入,因此被许多地方政府寄予厚望。
作者:张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