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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供给税收理论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研究--以广东省深圳市为例
更新日期:2018-04-24     来源:税务与经济   浏览次数:198
核心提示:四、启示与结论前文从供给学派的视角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机制进行了分析,然而在实践过程中,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并未完全发挥理想中的效

四、启示与结论
前文从供给学派的视角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机制进行了分析,然而在实践过程中,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并未完全发挥理想中的效应,仍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一)降低所得税税率,促进投资与供给
我国目前的税制基本上是以间接税和直接税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在激励小微企业投资与创新方面,除了可以从全面“营改增”,降低增值税税率等间接税方面入手,还可以借鉴供给学派理论中降低所得税边际税率,用低税率去刺激投资、储蓄和工作的积极性的观点。降低企业所得税边际税率,不仅仅可以从整体上降低小微企业的生产要素成本,缓解企业的资金流通压力,还可以增加企业生产经营后的资本净收入,提高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和劳动生产率,这无疑有利于企业扩大投资规模,增加经营生产,优化产品供给。而且,降低企业的所得税税率,是一项“事前”减免,可以弥补抵免性税收优惠政策的不足,缓解纳税人对税负不公平的担心,从而带来更大的供给效应,这对小微企业的发展具有更大的激励作用。
(二)增加以间接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方式
目前,我国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减税、免税、出口退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以税收利益让渡为主的税率式和税额式的直接优惠方式为主,而以税前优惠为主的间接优惠方式较少。为减轻小微企业税负,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有效作用,可以进一步改变现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单一,政策效果有限的状况,逐步增加采用加速折旧、税前列支、延期纳税、亏损结转、投资抵免和税收抵免等间接优惠方式,从而实现把资金的时间价值让渡给小微企业,缓解小微企业自己资金短缺的局面。
(三)专门化创新型优惠政策,突出重点
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惠及面狭窄,对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扶持度和保护度还不是很高,特别是在深圳地区,小微企业主要是以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为主,这些企业往往处于刚刚起步发展阶段,资金规模及抗风险能力小,企业没有可足够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针对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这种特殊的情况,可适当扩宽税收优惠标准,将更多的中小企业纳入税收优惠的范围中来,尤其是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为更多的企业注入生产发展的动力,同时完善专门针对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研发费用以及对中小企业用于员工技术培训的费用进行加计扣除等措施,增加税收优惠的适用性,以更有效地促进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作者:许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