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视野下共享单车的法律责任
更新日期:2018-06-29     来源:河北法学   浏览次数:196
核心提示:摘要:共享单车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滋生了许多法律问题。从其运营模式来看,是B2C模式;从其法律地位来看,主要扮演着公共运输工具的补充者和技术服务的

摘要:共享单车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滋生了许多法律问题。从其运营模式来看,是B2C模式;从其法律地位来看,主要扮演着公共运输工具的补充者和技术服务的提供者两种角色。从其运营模式和法律地位来分析与之相关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和其他责任。其中,违约责任涉及违反交付义务和维修义务;侵权责任涉及对人身、财产、精神三个方面的损害;其他责任涉及缔约过失责任、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
关键词:共享单车 法律地位 民事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
共享单车在2016年迎来了爆发式发展,在受到追捧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的社会难题。各地共享单车管理办法还在征求意见稿阶段,关于共享单车平台的法律责任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也暂无定论。目前,对于共享单车的研究更偏向于商业模式而非法律问题,少有的对共享单车法律问题研究也仅以个案来分析某一方面的问题,不甚全面。总体来说,对共享单车相关的法律问题研究还不是很充分,值得深入研究。本文将以民法为视角,以共享单车的运营模式和法律地位为基础,通过厘定共享单车中的民事法律关系,对可能涉及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其他责任进行分析。
一、共享单车的运营模式及法律地位
1、运营模式:从O2O到B2C的转变
在分析共享单车平台的法律责任之前,需要先对平台的运营模式作出解析。共享经济的本质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闲置资源使用权的暂时、有偿地转移,是典型的020运营模式,正如Uber被定义为“没有一辆自己的车,却是世界上最大的出租车公司”一样,在共享经济中,人们并不期待获得产品的所有权,而是更关注产品的实用性与体验感。
与020模式的滴滴、Uber不同,共享单车的车辆来源于公司自主采购或研发生产,对其性质的定义更符合基于共享和租赁的产品服务,即在不转移所有权的前提下于不同需求者之间实现使用权的多次转移,本质是通过租赁获得收益,是典型的B2C运营模式。因此有学者质疑,将共享单车定义为共享经济有失偏颇,由于其实质是披着共享外衣的租赁业务,称之为“伪共享单车”也许更恰当。
本文认为,虽然共享单车公司采用不同于传统共享经济的运营模式,但实质仍是实现闲置资源的多次利用,即便这个过程以租赁为外在形式,以获利为最终目的,本质上符合共享经济绿色、环保的特征,称之为共享单车无可厚非。
作者:刘文秀 钟瑞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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