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称论文 » 经济 » 正文
网络主播偷逃税款典型案例
更新日期:2022-03-06     浏览次数:106
核心提示:1.文娱领域偷逃税款常用手段分析明星艺人与网络主播虽同属文娱领域,但因其收入来源渠道不尽相同,因此在偷逃税款的方法与手段上也略有差别。早期的明

1.文娱领域偷逃税款常用手段分析

明星艺人与网络主播虽同属文娱领域,但因其收入来源渠道不尽相同,因此在偷逃税款的方法与手段上也略有差别。早期的明星艺人偷逃税款的手段大多采取不列或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虚假申报,隐瞒收入不报等手段偷税漏税,如歌手毛阿敏1989年在黑龙江演出五天,获得了6万元的收入,但在报税时却少报了4万元。1994—1996年间其再度偷税被税务机关立案查处,税务机关调查证实:毛阿敏自1994年1月—1996年3月期间,在我国13个省演出的109场中,共获取收入471.11万元,其中有违法行为的65场,少缴税款106.08万元。2002年,演员刘晓庆的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被查出1996年以来采取不列或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虚假申报等手段偷税漏税达1458.3万元。但随着新时代税收征管方式由“以票控税”向“信息管税”的转变,以及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偷逃税款的手段与方法也日渐多样化。阅读上述案例发现,除隐匿收入不报的惯用手段外,近几年明星艺人偷逃税款还大多采用与主办单位签订阴阳合同、成为举办单位或成为中介机构的员工、移居国外、成立个人工作室、选择税收洼地、分期付款或多阶段合同、税后薪酬、片酬转化为投资、股权、红利的方式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