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委托的权力下放形式
更新日期:2022-03-15     浏览次数:112
核心提示:(二)行政处罚权下放的组织法依据街道乡镇属地管理的法定职责是行政处罚权下放的组织法依据。街道乡镇在行政执法中的职能转变与现行法律体制并无悖反

(二)行政处罚权下放的组织法依据

街道乡镇属地管理的法定职责是行政处罚权下放的组织法依据。街道乡镇在行政执法中的职能转变与现行法律体制并无悖反。首先,组织法意在实现国家事务“有秩序地分配给各行政机关”,主要解决管理权限有无而非如何实现管理的问题。现行立法体制中,宪法与组织法授予街道乡镇属地管理的职权。《宪法》第107条第两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在乡镇管理职责方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1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六大类+兜底”职权,基本满足基层社会的治理需要。街道办事处作为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政府派出机关,可以在《宪法》第107条第1款县级政府的职责范围内,行使上级政府授予的法定职权。其次,基层政府属地管理职责的实现方式是多元的。属地管理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作为行政管理体制的属地管理,其核心在于地方政府对“人财物”的控制;二是作为责任落实机制的属地管理,其核心是地方政府以守土有责的方式来确保有效治理。因此,属地管理既包括对行政事务的直接执行权,也包括承担所属行政事务的最终担保责任。属地管理如何实现,需要结合区域问题实际、上下级机关的权力配置、街道乡镇政府的事权属性等展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