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对中华法制文明的贡献
更新日期:2022-03-17     浏览次数:110
核心提示:(二)多元一体的主体认同在中华法制文明的主体性问题上,作者认为法制文明主体具有多元性,是多元一体的先进法文化。首先,法制文明的主体是中华民族

“多元一体”的主体认同

在中华法制文明的主体性问题上,作者认为法制文明主体具有多元性,是“多元一体”的先进法文化。首先,法制文明的主体是中华民族,是长期历史长河里形成的以汉民族为主、多民族共同创造的“多元一体”格局。张先生在论述这个观点时一改前弦,改用专题式论述来佐证。作者将后金

法制与辽、西夏、金、元等法制合并一起论述,运用了大量的史料来说明少数民族对中华法制文明的贡献。中华法制文明是由中华民族各民族共同缔造的主体认同有了充分的史实依据。 其次,法制文明的源头具有多元性。“如果说黄帝是人文初祖,蚩尤也当之无愧的是人文初祖”。法制文明的缔造并非华夏一族之功,而是多民族的共同贡献。最后,法制文明的多元性贯穿了文明演进的全过程。引清代为例,“清朝作为统一多民族的国家,十分注意对全国范围的法律调整。对于边陲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采取因地制宜、因俗制宜的原则,制定了一系列专门性的法规,如《蒙古律例》、《回疆则例》、《西藏章程》等,使得中国封建时代民族立法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司法管辖方面,也深入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从而有力地维护了政令的统一和国家的稳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