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因醉酒导致不能安全驾驶的状态
更新日期:2022-03-20     浏览次数:86
核心提示:1、行为人血液酒精含量成为入刑的唯一标准。2011年醉驾入刑后,为方便执法,普遍做法是按照质检总局、国家标委会于2004年5月31日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

1、行为人血液酒精含量入刑的唯一标准。

2011年醉驾入刑后,为方便执法,普遍做法是按照质检总局、国家标委会于2004年5月31日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的血液酒精含量阈值认定酒后和醉酒驾驶[]。虽然该标准的附录A规定人体平衡试验,但在司法实务中并未得到运用在世界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对“醉酒驾驶”的定义一般都包含一个必备条件——行为人因醉酒导致不能安全驾驶的状态。如德国《刑法典》第316条酒后驾驶罪规定:凡饮用酒或者其他麻醉品,不能安全驾驶交通工具的;又如日本《道路交通法》第117条之二第1款规定:驾驶车辆时处于酒醉状态(因酒精的影响,不能正常驾驶的状态)在这些国家和地区,驾驶员呼气或血液酒精含量只是认定饮酒的依据,而是认定能否安全驾驶的唯一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