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宪法关系
更新日期:2022-04-10     浏览次数:81
核心提示:(一)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而产生的,对业主大会及业主

(一)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而产生的,对业主大会及业主负责,受业主大会及业主的监督。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业主大会作为社区的权力机构,享有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决定社区其他重大的公共事项等权力。《民法典》中二百七十一条到二百八十七条一系列关于“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授权性规范,共同构建起了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在社区治理中的“权力构架”。

业主大会的成立是由于社区里各位业主将自己作为业主所享有的权利的让渡了一部分出来给予业主大会,才使得业主大会得以对外享有一定的“权力”。可以说业主大会是社区中业主内部的最高权力机关。这个最高权力机关开展工作的方式类似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通过开会的形式决议一些重大事项。于是,为了日常的工作方便开展,经过业主大会又选举产生了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权力来自于业主大会的授权,对业主大会负责,更对业主负责;受业主大会的监督,更应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毕竟业主才是业主委员会的终极权力来源。

因此,“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三者之间的关系,类似于我国宪法中“人民-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宪法关系。也正如“人民-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种宪法关系是我国国家治理中的重要的支柱性法律关系一样,“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这种三方法律关系也是城市社区治理体系中最为重要、最为关键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