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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限
更新日期:2022-04-16     浏览次数:112
核心提示:(一)赞同公开盗窃说的理由关于盗窃罪是否包括公开盗窃的手段是众多法学家争议的焦点,台湾地区林山田教授早在几十年前就提出盗窃之窃取只要求非暴力

(一)赞同“公开盗窃说”的理由

关于盗窃罪是否包括“公开盗窃”的手段是众多法学家争议的焦点,台湾地区林山田教授早在几十年前就提出盗窃之窃取只要求非暴力或和平的手段,并不以秘密方法为必要。[1]张丽卿教授持相同观点,她认为:“窃取只要是以非暴力的手段,未经持有人同意或违背持有人意思,而取走其持有物即可,行为是否秘密或公然,和持有的被破坏无关。”[2]中国大陆以张明楷教授为代表,同样对传统刑法理论提出了质疑,主张将盗窃罪界定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采取平和的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也即将盗窃罪的本质定性为“违背他人意志,平和地或者非暴力地转移占有。”[3]如此表述,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限就并非“秘密-公开”,而是“平和-暴力”,倘若盗窃罪要求客观方面以平和手段将他人财物非法占有,那么“平和”就应当包含“公开”,秘密手段只是盗窃罪的常见情形,而非唯一情形,以上就是“公开盗窃说”的基本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