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确定与《民法典物权编》的制定
更新日期:2019-01-03     来源: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郑永红  浏览次数:161
核心提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确定与《民法典物权编》的制定》为作者:郑永红最新的研究成果,本论文的主要观点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须先明晰其主体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确定与《民法典物权编》的制定》为作者:郑永红最新的研究成果,本论文的主要观点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须先明晰其主体。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就该方面的规定并不和谐,正在制定的民法典物权编为此提供了机遇;已经实施的《民法总则》虽然没有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但是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和从村民小组的补缺主体地位;学界关于该问题存在变革模式、重构模式和改良模式三种观点;本文认为《民法典物权编》应确定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为农民集体,而农民集体通过民主程序可以设立具有特别法人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该组织类似于现代企业模式中的企业集团,各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集体企业是其下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现欲投《江西财经大学学报》,不知是否符合录用要求,望您批评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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