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许可制度下的专利侵权及救济 ——兼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 第 50、51、52 条
更新日期:2019-09-26     来源:政治与法律   作者:周婷  浏览次数:219
核心提示:开放许可制度下的专利侵权及救济兼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摘要:开放许可是普通许可,不是独占许可,也不是排他许可。专利已经授予独占许可或排他

开放许可制度下的专利侵权及救济——兼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 

摘要:开放许可是普通许可,不是独占许可,也不是排他许可。专利已经授予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的,不得实施开放许可。专利权人向专利局申请登记开放许可后,按照引起专利侵权纠纷的事由不同可以分为三种情形:专利权人违约、被开放许可人违约以及其他人引起开放许可纠纷的行为。草案删除“诉前临时禁令”限制的修改值得肯定,但我国拟引入的开放许可制度在专利侵权救济方面仍有待改进,可以借鉴波兰、英国、巴西等国家的规定,如增加专利许可的登记备案制度,给予被开放许可人在一定条件下的诉权,可以设定开放许可损害赔偿的数额为开放许可使用费的 1~2 倍等。

关键词:开放许可 专利侵权 临时禁令 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