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CSM RA法规所述风险管理程序
更新日期:2021-11-18     浏览次数:103
核心提示:3 变更根据CSM RA法规,提出变更的一方(称作提出方)应承担首要变更责任。在大部分情况下,提出方是铁路运营部门(RU)、基础设施管理部门(IM)和维

3 变更

根据CSM RA法规,提出变更的一方(称作“提出方”)应承担首要变更责任。在大部分情况下,提出方是铁路运营部门(RU)、基础设施管理部门(IM)和维保责任部门(ECM),主要在铁路系统技术、操作或组织方面提出变更。业主或制造商(PE)也可作为提出方。提出方必须确保其供应商和服务提供商的相关风险同样按照CSM RA法规进行管理。一般情况下,制造商在项目开始阶段担任提出方,一旦产品在市场上推出,“变更”视为完成。[2]

对于既有产品的改造,或应用环境和位置的变更,提出此项变更的铁路运营部门或基础设施管理部门将会成为变更提出方。

对于铁路系统或子系统的变更,提出方首先应考虑所述变更是否会影响安全。如果不存在安全影响,则无需采用CSM RA法规所述风险管理程序。需要注意的是,提出方必须就其做出决定的过程进行记录。如果存在安全影响,提出方必须判断影响的程度。影响程度大,则提出方须采用风险管理程序。若经评估,认为可以不采用CSM RA法规,提出方就其做出决定的过程进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