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日本和平宪法第九条的演变
更新日期:2020-11-06     来源:甘肃行政学院学报   作者:刘佳鑫  浏览次数:188
核心提示:一、日本和平宪法第九条的制定 (一) 日本和平宪法的产生与确立 正如法国大革命一样,和平宪法并不是人类在某一时刻的偶然产物,它是人类世界在 特定

一、日本和平宪法第九条的制定
(一) 日本和平宪法的产生与确立 正如法国大革命一样,和平宪法并不是人类在某一时刻的偶然产物,它是人类世界在 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应运而生的。和平宪法的渊源可以追溯到 27 个世纪以前犹太预言家以 赛亚在《以赛亚书》中所做的预言(第 2 章第四部分)。其写道:“刀剑回炉化作锄,矛 枪回炉铸成镰。国与国之间不再兵戎相见,国家也不再学习战争。”①现在,这些内容不 仅被刻在联合国的墙壁之上,同时也被作为宪法条文写进了日本宪法之中。 二战前的日本《明治宪法》给日本带来了法西斯和军国主义,也给世界尤其是中国人 民带来了深重灾难。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日本于 1945 年 8 月 14 日签署了反法西斯盟国 的休战条约《波茨坦宣言》并于 8 月 15 日向盟国宣布无条件投降。条约内容明确写到日 本二战时的《明治宪法》需要得到彻底修改,日本需要制定一部新的宪法。而其中以第九 条最为引人关注。 第九条· 1.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 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2.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②。 在制定第九条时,时任首相币原喜重郎认为:战争是集体杀人行为,个人的杀人行为 是罪恶行为。但当杀人行为是集体杀人行为时,却变得合法化了,这是一个不可思议的矛 盾。③而站在人类舞台上,战争这一基于普遍人类公理而被禁止的行为,也在战后受到了 国际法上的约束。《联合国宪章》第二章第(4)条规定是第一个明文规定禁止以武力威 胁或使用武力的国际公约,但不具有过多强行法的性质。宪章中也规定了享有的集体强制 措施、单独或集体自卫和区域机构采取的强制行动等。④日本身为战败国,无法拒绝美国 方面的强加要求。因此经过与美谈判后,在美方的“帮助”下,日本确立了新宪法中独创 性的“和平条款第九条”。其条款具有的反战思想和和平主义在日本历史乃至世纪历史上 都具有重大的意义。战后的日本社会,在积极的反战思潮和吉田主义路线指导下开始了历 史上新的一轮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