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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广大农村地区的基层治理模式
更新日期:2022-01-20     来源:(社会科学版)   浏览次数:89
核心提示:一、晚清以降县以下自治概念的出现乡镇是近代中国基层官方机构的一个层级。清末推行地方自治,鉴于县域面积广大、人口众多,县以下设置机构成为必然。

一、晚清以降县以下自治概念的出现

乡镇是近代中国基层官方机构的一个层级。清末推行地方自治,鉴于县域面积广大、人口众多,县以下设置机构成为必然。1909年清政府颁布的《新订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规定:“凡府、厅、州、县治城厢地方为城,其余市镇、村庄、屯集等各地方,人口满五万以上者为镇,人口不满五万者为乡。”这样就正式开创了“乡镇”这种针对广大农村地区的基层治理模式。此外,“城、镇、乡地方各设公所为城、镇、乡议事会会议及城镇董事会、乡董办事之地,自治公所可酌就本地公产房屋或庙宇为之,”[]另设有乡佐或镇佐及其它文书、庶务人员承担县政府委任的事项。可见当时的地方自治概念中虽有对“乡镇”的定义,但其并不构成一级地方政权,公所也只是议事之地点。此时的地方自治有名而无实,清政府是“以自治的形式,达到稳固专制政治基础的目标。”[]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各省虽出现乡镇机构,但并无自治元素。1922年河南省为谋地方自治的发展,在省长公署设立了一个河南自治筹备处,“因种种牵制,可以说是无多大的成绩。”[]此时的自治并无切实的筹划,“不过设一机关铺张门面而已,实于自治本身,毫无裨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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