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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碳信息自愿性披露指数评定研究 ——以河南省上市公司为例
更新日期:2018-10-16     来源: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作者:吴建勋  浏览次数:133
核心提示:《企业碳信息自愿性披露指数评定研究 以河南省上市公司为例》为作者:吴建勋最新的研究成果,本论文的主要观点为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开展碳信息自愿性

《企业碳信息自愿性披露指数评定研究 ——以河南省上市公司为例》为作者:吴建勋最新的研究成果,本论文的主要观点为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开展碳信息自愿性披露是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履行社会责任的当然举措。但是,碳信息自愿性披露仍面临许多制约性因素,如企业的碳信息披露随意性较强企业的参与意愿不是很高等。本文初步构建了企业碳信息自愿性披露指数评定模型,并以河南省71家上市公司2016年年报和社会责任报告为数据来源评定企业碳信息自愿性披露指数。研究发现,河南省上市公司碳信息自愿性披露指数较低,最大值仅为6.61,平均值仅为-2.29e-10,披露的差异化程度较大。披露的内容参差不齐。披露的形式和结构还比较散乱,尚未形成统一的规范化标准。尤其是行业间的差异较为明显。因此建议政府应建立并完善碳减排的法律法规,出台强制性的、可操作的碳信息披露准则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