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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制度不符合国际规则,球员自由转会权利不能够得到保障
更新日期:2022-05-23     浏览次数:69
核心提示:在周海滨案例中,根据国际足联所规定的《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则》中的规定,球员在合同到期或者到期之前的六个月时间里面是可以与另一家俱乐部签署转会协

在周海滨案例中,根据国际足联所规定的《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则》中的规定,球员在合同到期或者到期之前的六个月时间里面是可以与另一家俱乐部签署转会协议的。因而周海滨在与山东鲁能俱乐部合同到期之后只需要和山东鲁能俱乐部开具离队证明,然后与荷兰联赛的埃因霍温俱乐部签署转会协议就可以了。但是鲁能俱乐部以 2006 年中国足协公布的球员转会解释办法来进行阻止,因为其中规定了球员在合同到期之后,俱乐部在未来的 30 个月之内依然对球员享有所有权。我国球员自由转会的规定虽然本意是出于促进足球运动员的积极流动,但是我国足协所制订的《转会规定》却违背了国际足联的《转会规则》,我国的球员根本无法实现真正的“自由转会”。同样如此的还有郑智、邵佳一等。他们即使是自由身转会欧洲,欧洲俱乐部也为他们掏了转会费,这在足球转会制度较为发达的欧洲,为“自由球员”向转出俱乐部支付对价是违背了自由转会精神的。转会规则的条款规定是违背《合同法》意思自治规则的,俱乐部在合同规定之外另外附加条款 30 个月的球员所有权,也是有违合同精神,根据 2017 年《民法总则》的规定,合同的拟定显示公平,球员应当拥有撤销权[]。我国职业足球联赛转会中面临的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球员的意志受到极大的限制,球员的权益受到了极大程度的损害,而相比欧洲成熟的转会制度,造成这一现象最大的原因在于,球员和俱乐部之间缺乏平等对话的机会,球员在整个转会市场中的发言权相较俱乐部而言极为弱小,而建立球员工会可以把弱小的球员利益集中起来,这样就让球员有了和俱乐部谈判的资本,在发挥集体劳动权中保障球员转会中的利益。